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有关规定,自2007年1月1日起,本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手续。届时,如果持照人的护照即将到期(既使护照上还有空白签证页),可到总领馆申请换发新护照。
二、护照法实施后,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,即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,护照有效期为5年;持照人年满16周岁(含16周岁)的,护照有效期为10年。因公护照有效期维持现行做法。
三、2007年1月1日之前,我馆仍正常受理护照有效期在12个月内的延期申请。
四、2007年1月1日之前已经办妥护照延期、换发或补发的护照在2007年1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使用,待该护照即将届满前12个月内再来我馆换发新护照。
驻迪拜总领馆
2006年10月14日